裁判文书详情

田**不服桦甸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不服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决定一案,于2014年1月13日向吉林**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吉林**民法院受理后,于3月26日裁定将本案交由桦甸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告田**与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自愿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此,原告田**于2014年9月1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田**与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以和解方式解决了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