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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公主岭市就业服务局其他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诉被告公主岭市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就业局)第三人吉林省水文地质调查所(以下简称调查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常*、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杨**、付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发现本人档案中缺失10年间的档案材料。原告多次向被告就业局申请向其本人公开接收省直事业单位职工档案的依据和移交手续,被告无理由拒不向本人公开接收档案的依据和移交手续。另外,因原告本人为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被告就业局无权接受本人档案。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就业局出具接收本人档案的依据和档案移交手续并说明档案不完整的原因;责令就业局将本人档案补齐;赔偿因档案缺失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文件;中**组织部、**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务**国发办(1999)37号文件;吉林省地质工程勘查院文件;**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2、关于韩某某等41人上访问题的说明;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吉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吉林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出具的证明。

被告对证据1、2均提出异议,称其是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的档案。第三人对证据1、2提出异议,称其与被告已解除劳动关系,原告的档案应由被告管理。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的法定职责为负责辖区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根据《吉林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根据吉林省水文地质调查所移交,于2000至2003年间先后接收了原吉林省水文地质调查所76名失业职工档案(原告的档案在其中),移交档案目录记载的档案材料截止时间为1992年末,移交档案材料与档案目录相符。原吉林省水文地质调查所表明1992年之后的档案材料由该单位保管。我局未对这部分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统一归档,曾以函件的形式向第三人要求移交档案,第三人以档案正在整理过程中为由未向本单位移交。档案缺失责任应当由移交单位及第三人承担,被告无责任。因此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社局向本院提交了如下的依据:

1、《吉林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办法》。

2、《吉林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原告对证据1、2均提出异议,称被告未接收全部档案。第三人对证据1、2均未提出异议。

第三人述称,2000u0026mdash;2003年我单位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先后对我单位136名合同期已满的合同制职工终止解聘劳动关系。依据属地化要求,将已终止解聘的76名职工的档案(原告的档案在其中)分别于2000年至2003移交至就业局,并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缴纳了管理费。该76名职工的1992年u0026mdash;2002年的年度工资审批表没能及时装入人事档案,就此事我单位于2013年3月u0026mdash;7月向原告及被告就业局作出了书面说明,并于2014年8月、12月、2015年5月将档案中缺失的材料送往就业局,就业局拒不接收,所以我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人调查所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档案管理费交纳收据。

原告认为证据1解除劳动关系无效;证据2与其无关。被告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将称其已终止解聘的原告的档案移交至就业局,并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缴纳了管理费。原告的档案材料中自1992年u0026mdash;2002年间应进入档案的年度工资审批表没能及时装入原告的人事档案,现该部分档案在第三人处保管。原告多次向被告就业局申请公开接收本人档案的依据和档案移交手续并说明档案不完整的原因;责令就业局将本人档案补齐,被告就业局未作出答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u0026rdquo;。原告有权利就自身的生产、生活需要向被告就业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u0026ldquo;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u0026rdquo;。被告就业局接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作出答复,被告的不作为明显违背法规的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就业局出具接收本人档案的依据和档案移交手续并说明档案不完整的原因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就业局是否有权接收原告档案以及档案缺失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责任主体的确定,取决于第三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该问题并非行政诉讼审理范围,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告就其经济损失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就业局将本人档案补齐、赔偿因档案缺失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告公主岭市就业服务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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