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毛长青诉被告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徐**、徐*乙房屋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公主岭市十屋镇跃进村二组,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公主岭市十屋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裁定书
许**,公主岭市就业服务局其他一审判决书
韩**,公主岭市就业服务局其他一审判决书
刘**,公主岭市就业服务局其他一审判决书
王**,公主岭市就业服务局其他一审判决书
原告范**、付道柱诉被告梨树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公**民政局,于兰*,杨**其他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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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梨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于兰*与被告公主岭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