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公主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徐**,徐**其他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长青诉被告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徐**、徐*乙房屋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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