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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兰*与被告公主岭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兰芬诉被告公主岭市民政局第三人杨**、杨**婚姻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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