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付*贵诉被告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决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付*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贾**与集安**源局不服行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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