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退回原告25.00元,原告自负2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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