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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孙**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宏诉被告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退回原告25.00元,原告自负2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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