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江政房征补(2014)第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4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申请,理由是其与被执行人季**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撤回江房征申字(2014)第6号房屋征收准予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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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