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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季永海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江政房征补(2014)第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4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申请,理由是其与被执行人季**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撤回江房征申字(2014)第6号房屋征收准予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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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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