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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第24刘贵福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人民政府、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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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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