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5)第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征收补偿决定中遗漏部分补偿,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征收补偿决定中遗漏主体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撤回对浑**(2015)第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