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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赵**的起诉状,要求判令:一、国土局撤销2009年给湾**营业楼颁发的土地证,更改后,不重叠,再颁发;二、不影响赵**购买的湾**行招待所房产及土地证的手续顺利变更;三、对发放土地证重叠给予书面解释和道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赵**所持有的湾沟农行招待所的土地使用证与中国农**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的土地使用证部分重叠问题,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24日已经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赵**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赵**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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