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白山政房征补(2015)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补偿决定中裁决内容当中遗漏了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补偿决定中裁决内容当中遗漏了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撤回对白山政房征补(2015)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