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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行政其它行政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5)江行立初字第11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与中国农业银**源支行土地确认纠纷,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赵**已向原审法院就土地行政确认提起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赵**以同一事实再次起诉,系重复起诉,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u0026amp;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u0026amp;hellip;u0026amp;hellip;(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u0026amp;rdquo;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赵**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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