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冠**责任公司与辉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冠**责任公司不服辉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向**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冠**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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