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冠**责任公司不服辉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向**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冠**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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