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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峰诉临江市江心岛公园管理处行政其他行政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不服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与被上诉人临江市江心岛公园管理处(原临江市江心岛陈*管理处)签订冰面承包合同的时间分别为2012年11月15日和2013年12月1日,上诉人吕*以被上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违法为由,于2015年5月6日提起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u0026amp;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u0026amp;rdquo;的规定,上诉人吕*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上诉人吕*提出为解决纠纷曾多次上访,信访部门最后答复时间为2015年3月3日,故其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但所提事项不属于法定正当理由。根据《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吕*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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