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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吉林**会保险局、靖宇县特产局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不服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15)靖行立初字第6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起诉要求靖宇县社会保险局将其保险基金调整并给付补偿金的请求,涉及国家养老保险基金调整的政策性问题,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其要求撤销靖人社复决字(201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请求,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原审法院裁定对陈**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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