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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抚松镇长白山小青沟玄武岩采矿场诉白山市公路建设办公室补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抚松县抚松镇长白山小青沟玄武岩采矿场(以下简称采矿场)行政起诉状,请求判令被起诉人给予起诉人征地补偿款,评估费用由被起诉人负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白山市公路建设办公室不负责鹤大高速公路抚松县境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因此起诉人采矿场起诉白山市公路建设办公室,系被告主体错误。并且本案拆迁补偿没有经过行政裁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院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抚松县抚松镇长白山小青沟玄武岩采矿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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