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交通运输局要求履行发放出租车营运许可证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白山市**有限公司以其所列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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