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不服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抚松广泽**有限公司颁发抚东岗地字第201400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对秦**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秦**的起诉并无不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