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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诉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抚松广泽**有限公司、抚松县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不服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抚松广泽**有限公司颁发抚东岗地字第201400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对秦**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秦**的起诉并无不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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