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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玉诉敦化市大石头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玉诉被告敦化市大石头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玉与被告敦化市大石头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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