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玉诉被告敦化市大石头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玉与被告敦化市大石头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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