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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明诉被告敦化市江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敦化市**村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诉被告敦化市江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敦化市**村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杨*明以自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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