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的对被申请执行人郭**作出的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图建决字(2014)第352号城市卫生费限期缴费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以已缴纳欠缴卫生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审查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郭**作出的图建决字(2014)第352号城市卫生费限期缴费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