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财诉被告敦化市江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敦化市**村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郭*财以自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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