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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汪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汪清县汪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李*房屋登记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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