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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王**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政府撤销不动产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耿**、王*因诉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尚志市政府)撤销不动产登记一案,不服黑龙江**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15)哈行立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耿**、王*上诉称,哈**中院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因尚志市政府违法向他人发放林权证而引发的行政诉讼,其二人诉讼请求撤销尚志市政府颁发给刘**的林权证,一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二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耿**、王*认为尚志市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其二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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