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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与于有林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下称浦口区政府)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浦政征补字(2014)第2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会。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王**、吴**,被执行人于有林**参加听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2014年1月24日,浦口区政府就于有林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作出浦政征补字(2014)第2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于同年1月30日向于有林进行了公告送达。在法定期限内,于有林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7月22日,浦口区政府向于有林**了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经催告于有林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腾空房屋的义务。浦口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查明,2013年11月25日,浦口区政府作出浦政征字(2013)34号房屋征收决定并依法进行了公告,决定对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东门片区老城改造一期工程(1号地块)东至猪市河,南至泰西路,西至京沪铁路,北至沿山大道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被执行人于有林的房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下官林巷2号,房屋建筑面积132.46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152.7平方米,该房屋在浦政征字(2013)34号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在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浦口区政府与被执行人就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事项进行了协商,后双方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4年1月24日,浦口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作出浦政征补字(2014)第2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被征收人于有林坐落在浦口区下官林巷2号房屋因泰山街道东门片区老城改造一期工程(1号地块)项目建设的需要被征收。被征收人于有林如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江苏三**估有限公司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和《泰山街道东门片区老城改造一期工程(1号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规定,向被征收人于有林支付房屋的货币补偿款1248833元,地大于房补偿款160321元,装饰装修补偿款27817元,附属物补偿款10152元,搬迁补助费6623元,过渡补助费95371元,其它拆移费2490元,共计1551607元。被征收人于有林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依据《泰山街道东门片区老城改造一期工程(1号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规定,将坐落于浦口区泰山街道东门1号地块6栋1单元1102室、建筑面积为87.41平方米;2栋2单元2503室、建筑面积为58.26平方米的两套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并由区拆管中心依法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上述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二、区拆管中心应当就浦口区下官林巷2号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并对该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款项进行提存。三、被征收人于有林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坐落在浦口区下官林巷2号的房屋腾空交付区拆管中心。被征收人于有林*本人身份证件、合法权属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与区拆管中心办理征收与补偿手续。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浦口区政府作出的浦政征补字(2014)第2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浦口区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应准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浦政征补字(2014)第2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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