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琚**与纪孝飞、宦金龙等确认物业选票的行为非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宦金龙、纪**、房**和琚洋洋的诉状,要求确认被起诉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桥北社区居委会拒绝起诉人要求查验江苏万**限公司进驻明发滨江新城三期南片物业选票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被起诉人立即履行给予原告核查选聘江苏万**限公司进驻明发滨江新城三期南片选票是否具有真实性的支持配合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桥北社区居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不是适格被告,且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内,经本院释明后,起诉人坚持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宦**、纪**、房**、琚洋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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