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4年5月22日本院收到南京市下关区悟奇汽车服务部的起诉状,请求判令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从起诉人的诉状来看,向起诉人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机关应当是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而非起诉人所诉之被起诉人,故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是适格的主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南京市**车服务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