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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南京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南京荃**限公司道路运输证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7月17日本院收到杨**的起诉状,请求南京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恢复营运车辆苏A×××××《道路运输证》,使其正常营运;请求南京市运管处客运科呈送营运车辆苏A×××××《道路运输证》报停及注销的一切手续,包括苏A×××××车辆档案及苏A×××××《道路运输证》的变更记录;请求赔偿因南京市运管处客运科违法注销苏A×××××《道路运输证》,致使营运车辆停运57个月的损失855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从起诉人的诉状看,第一项请求属行政许可范畴,而起诉人陈述的车辆运输证系被注销,不存在恢复的问题。如起诉人要求重新取得应允许可,应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对许可机关的决定不服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属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范畴,应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职责的申请,行政机关超过60日不履行或不服履行内容的,才可以起诉。起诉人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属行政机关许可变更的范畴,但起诉人陈述其于2010年即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超过了2年的起诉期限。另,起诉人起诉的被告不属于行政诉讼的主体,应以职能部门所在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作为被告。综上,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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