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与被告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8月1日本院收到刘*的起诉状,请求判令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拆除栖霞区紧临东井村28号1幢101室的违章搭建。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要求履行职责的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属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内设机构,不是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内设机构,应当由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诉讼主体。而该适格主体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无权管辖,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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