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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与被告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诉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建委)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受理后,向被**建委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被**建委的委托代理人仇*和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建委根据原告许*的申请于2013年11月18日和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

被告向**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证据有:1、网上信息公开申请(打印件),拟证明原告2013年11月24日申请公开《征收项目确认书》(编号2013012)的论证报告,被告于2013年11月29日电话答复原告没有其申请公开的论证报告;2、网上信息公开申请(打印件),拟证明原告2013年11月14日申请公开《河西原农研所地块为(本院注:应为“危”)旧房改造暨环境整治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报告,被告于2013年11月18日回复“现在由于征收权利下放,具体征收范围、补偿方案等相关内容,我们建议您向所属辖区内(建邺区)区政府具体征收部门申请”。

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为: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认为征收决定系建邺区政府作出,原告应向制作信息的建邺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2、《**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认为行政机关在制作中处于讨论、论证过程中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政府信息。

原告诉称

原告许*诉称:被告作出的河西原农研所地块危旧房改造暨环境整治项目的征收项目确认书表述“根据你单位报请河西原农研所地块危旧房改造暨环境整治项目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启动征收程序。”该表述说明被告对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进行了论证,既然经过论证就必然有论点、论据、论证方法,并产生相关文字材料暨论证报告,而被告答复说没有形成论证报告;《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被告是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范围由市级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及被告负责确认房屋的具体征收范围,而被告辩称其确认的征收范围具有不确定性,可能不是最终的征收范围。请求:1、被告依法公开河西原农研所地块危旧房改造暨环境整治项目的征收项目确认书中所称“符合公共利益”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及相关论证报告;2、被告依法公开河西原农研所地块危旧房改造暨环境整治项目的具体征收范围。

本院认为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江苏省**民法院(2013)宁行初字第94号行政判决书(影印件),拟证明南京**民法院对青石街项目征收决定的判决将征收项目确认书作为项目批准文件的一个结论性文件、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是被告;2、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宁行复第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拟证明市政府也认为由被告确认房屋征收范围;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宁建府征字(2013)第2号房屋征收决定(复印件),拟证明建邺区政府没有确认征收范围的权利;4、市住建委2013年2月26日给建邺区**办公室编号2013012《征收项目确认书》(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对河西原农研所地块危旧房改造暨环境整治项目进行了论证,应有论证报告;5、中国南京政府网站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打印件),拟证明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和被告的答复;6、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宁行复第2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对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进行了行政复议。

被告市住建委辩称:2013年11月24日,被告收到原告从网络平台提交的要求公开《征收项目确认书》(编号:2013012)的论证报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因被告认为无法律法规规定对征收项目的确认需形成论证报告,被告于2013年11月29日电话告知原告没有该项目的论证报告;原告诉讼请求中提到的“征收项目确认书中所称‘符合公共利益’的法律和实施依据”的信息公开申请,被告没有收到该内容的申请;2013年11月14日,被告收到原告从网络平台向被告提出的河西原农研所地块危旧房改造暨环境整治项目的具体征收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被告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只是项目前期的规划征收范围,具有不确定性,也可能不是最终的征收范围;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河西原农研所地块危旧房改造暨环境整治项目由建邺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7日作出宁建府征字(2013)第2号《房屋征收决定》,明确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并依此实施房屋征收,因此当事人的公开申请,应当向建邺区人民政府申请,2013年11月18日,被告在网上向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程序合法、内容恰当。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认为被告的答复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据1、2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信息公开无关;认为证据3可以证明被告的观点;认为证据4不能证明原告的观点。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2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不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原、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据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11月14日,原告许*通过政府网站向被告市住建委申请公开《河西原农研所地块危旧房改造暨环境整治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报告的政府信息,被告于2013年11月18日回复称“现在由于征收权利下放,具体征收范围、补偿方案等相关内容,我们建议您向所属辖区内(建邺区)区政府具体征收部门申请。”2013年11月24日,原告通过政府网站向被告申请公开编号2013012《征收项目确认书》的论证报告的政府信息,被告于2013年11月29日电话回复原告没有其申请的论证报告。原告不服被告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向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的回复行为。

另查明:2013年2月26日,被告向建邺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编号为2013012的《征收项目确认书》称:“根据你单位报请市河西原农研所地块危旧房改造暨环境整治项目(河西中部51号地块)进行论证,经论证,确认该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启动征收程序。征收范围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所示为准。”2013年5月7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作出宁建府征字(2013)第2号《房屋征收决定》称:征收目的为危旧房改造暨环境整治;征收范围为“建邺区螺丝桥大街80号1幢-4幢、螺丝桥大街80号原农研所幼儿园二层楼、螺丝桥大街16号南京宇**限公司(具体征收范围以地字第320105201211474号规划许可证为准”;征收实施单位为建邺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原告许*根据自身特殊需要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在5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等。河西原农研所地块危旧房改造暨环境整治项目的征收决定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征收范围、补偿方案等信息应为建邺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制作,原告许*向被**建委申请征收范围、补偿方案等信息,被告回复原告,建议其向建邺区政府具体征收部门申请,并无不当。《**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系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律适用的有权解释,该意见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市住建委是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范围和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工作,但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论证工作一定要形成论证报告的形式。论证报告,一般是经过一定程序、形式在相关论据的基础上形成的综合性报告,征收范围和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一般也是有关部门对征收决定的前期论证,与最终的房屋征收决定的范围和补偿方案也可能存在差异,故房屋征收范围和补偿方案的论证信息属于研究和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论证期间有论证报告存在,故被告的答复并无不当。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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