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4年4月4日本院收到吴**的起诉状,请求判令撤销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宁征拆裁字(2013)044号《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决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起诉所涉的不动产不在本区,故吴**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