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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桑**与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桑*清诉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诉讼权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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