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桑*清诉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诉讼权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原告袁**与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征地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南京林**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鼓楼分局工商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吴**与江苏**国土资源局拆迁裁决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曹**与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肖**、肖*等14人与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南京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南京荃**限公司道路运输证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栾**与被告南京**鼓楼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南京市规划局、第三人南京市玄武区住房和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的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