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南京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诉讼权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原告王**与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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琚**与纪孝飞、宦金龙等确认物业选票的行为非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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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与被告**大学、南京**江学院撤销原处分决定,恢复学籍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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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