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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与被告南京市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南京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诉讼权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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