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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公安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诉讼权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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