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公安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诉讼权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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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南京林**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鼓楼分局工商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桑**与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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琚**与纪孝飞、宦金龙等确认物业选票的行为非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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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杨**、杨**与被告南京市规划局、第三人南京华欧舜都置业有限公司规划许可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南京市**车服务部与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通知书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南京市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的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