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吴**诉状,要求被起诉人南京市**道办事处办理社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征地农业人员能否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经本院释明后,起诉人仍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