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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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