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起诉人刘**与南京化**会事业局扣发职称待遇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收到起诉人刘**以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刘**诉称:2005年1月企业学校划归地方管辖时,被告在没有弄清政策的情况下扣发起诉人高级职称待遇。此后,被告又将起诉人填表时间误判为申报高级职称待遇时间,并以此作为扣发起诉人高级职称待遇的依据。起诉人可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系退休前一年即1997年申报高级职称的。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恢复起诉人高级职称待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3年9月10日,起诉人已因相同事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起诉,故起诉人此次属于重复起诉,不应予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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