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起诉人侯**与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追加补偿干部任职工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收到起诉人侯**以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侯**诉称:起诉人于1969年经六合**员会批准任原河**革命委员会副主任,视同大队长,1994年被国家招聘录用,但1975年前的干部报酬表由政府遗失,导致工龄自1976年才开始计算。故诉讼,要求被告为起诉人追加计算七年干部任职工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属于政府招聘人员,其任免、奖惩等均参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故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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