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市**有限公司与苏州国家**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国家**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了纷争,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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