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国家**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了纷争,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