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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与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邹*云述称:其对居住的园家浜93号2幢XXX室房屋享有租赁权,该房屋属于福利房,应享受拆迁安置政策。其不服各级政府作出的信访答复及复核意见,故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浒墅关人民政府的信访答复意见、高新区苏虎府查(2014)1号复查意见书、苏**(2014)38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确认起诉人对浒墅关镇园家浜93号2幢XXX室的使用权,按租赁房拆迁规定补偿。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再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因此,起诉人不服信访答复,可逐级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故信访答复不具有可诉性。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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