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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巴城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荣诉被告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巴城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第三人昆山多加塑**限公司备案登记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予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荣于2015年8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因已与用人单位达成劳动经济补偿协议而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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