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收到起诉人王**以南丰**委员会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王**诉称:南丰**委员会将其宅基地划拨给他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其宅基地使用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被起诉人南丰**委员会非行政主体,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