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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福懋兴**限公司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5年5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通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福懋兴**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以“被告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正式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周*以“被告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正式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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