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要求确认被告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行政奖励违法,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称“因被告已履行举报奖励而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