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曹**、沈雪娟诉被起诉人张家港市大新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诉状,要求判决张家港市大新镇人民政府安置一套住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曹**、沈**涉及问题系协议拆迁引起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曹**、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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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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