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收到起诉人赵**以太仓市双凤镇人民政府为被起诉人的行政诉讼一案,要求被告停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归还起诉人老宅缺失的94平方米宅基。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起诉人称,起诉人丈夫之父亲包**在原新湖镇(现太仓市**民委员会)西街拥有祖传老宅地基为200平方米的三间瓦房。后包**在文革中死亡,该房部分被拆成半坍,无法居住,宅基地陆续被公社街面拓宽、大队筑路、邻居擅自扩宅等方式蚕食。当时起诉人丈夫曾多次到公社理论,但均无人理涉。后起诉人也曾向有关部门申诉,却始终没有结果。无奈之下起诉人于2013年11月向中央去信求助,经国家信访局批示到被起诉人处,从去年5月被起诉人才着手处理此事。被起诉人两次到起诉人宅基丈量,结果缺失94平方米,太仓市**民委员会先是单方拟就处理协议书,后双凤**处中心又形成会议纪要,起诉人对被起诉人的做法、结论不予认可,至今被起诉人仍没有结论,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现起诉人的诉请为关于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赵**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