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苏州市吴**管理中心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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