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起诉人徐均与起诉人徐均向本院起诉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称:起诉人因向蒋**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第一,起诉人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的民事纠纷中的事故责任及赔偿等,该争议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民事途径解决。2、起诉人认为相关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向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综上,起诉人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精神,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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